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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319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威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附表所列之支票票號及發票日期與卷附証物不符,請查

明並具狀更正之。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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