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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840號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彬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台灣綠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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