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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299號

債權人
日陽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日陽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正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陽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票號:BC0000000、BC0000000、BC0000000、BC0

 000000、BC0000000、AA0000000、SSA0000000、SSA0000000、

 SSA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AA0000000)之退票理

 由單影本。

2.聲請狀繕本3份。

3.本件債權證明文件中,其中支票影本(票號:AA0000000、SSA

 0000000、SSA0000000、SSA0000000、AA0000000)之發票人非

 為債務人正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就此部分之債權

 得據以請求之基礎,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4.請具狀釋明所積欠貨款計算方式之明細。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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