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3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309號
- 債權人
- 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華皇股份有限公司(即華皇紗帶實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發票人究為「華皇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華皇紗帶
實業社」?並請分別提出公司及商號之營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