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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陳連發

  • 原告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 債 權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聲請人之商號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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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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