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陳連發
- 原告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 債 權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聲請人之商號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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