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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游秀雯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華群通運有限公司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華群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債 務 人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華群通運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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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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