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10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國富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