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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483號

債權人
統全樹脂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統全樹脂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賢益合板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統全樹脂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示,債務人係為賢益合板有限公司,惟依卷附退票理

由單影本所示,支票票號AA0000000之發票人為乙○○,支票票

號LGA0000000、LGA0000000之發票人為龍基合板興業有限公司,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何者? 並提出賢益合板有限公司及龍基合

板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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