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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483號

債權人
統全樹脂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賢益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賢益合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附資料所示,其中支票票號為AA0000000 之發票人為乙○○,另票號為LGA0000000、LGA0000000之發票人則為龍基合板興業有限公司,債權人以賢益合板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復未敘明係依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本件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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