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0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3號

聲請人
立捷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立捷興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立捷興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本件聲請人不符,請具狀

釋明之。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