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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2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24號

聲請人
立捷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2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維勝特企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5月16日 │110,250元 │RI0000000 │ ││ │有限公司林有堂│行彰中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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