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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立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到本裁定正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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