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兼上一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熊賢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李進建 律師
- 被告
- 立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王能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貳、先位之訴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贅載「貳、先位之訴部分」等文字,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