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呂明東
- 原告
- 呂李翠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榮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秀玉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卓伯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瑞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淑君律師
- 被告
- 彰化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溫國銘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確認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等所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91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1593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