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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1號

原告
呂明東
原告
呂李翠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劉秀玉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複代理人
莊淑君律師
被告
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溫國銘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確認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等所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91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1593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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