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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6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相對人起訴後,經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為20884元,有繳款收據可按,該第二審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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