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
- 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兆瑛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惟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惟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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