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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張德寬

  • 當事人
    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魏淑美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 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 │ │ │ │支持本造主張之證│ │編號│爭 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 │ │ │ │ │及出處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 ┌──┬──────────┬──────────┬──────────┐ │ │ │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 │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照不爭執出處 │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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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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