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施錫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1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下同)93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3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10月13日起至133 年10月1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94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3 年10月18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3 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77,93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7 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 月1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錫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4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秀水鄉  │馬興    │        │1152-15         │建│00  │01  │82.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4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03   │彰化縣秀水鄉彰│彰化縣秀水鄉馬│鋼筋混凝土造3 │1層:72.90;2層:72.90│          │全部    │              │
│    │      │馬街224-12號  │興段1152-15地 │層樓房        │;3層:72.90;合計:21│          │        │              │
│    │      │              │號            │              │8.70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