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下同)93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3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10月13日起至133 年10月1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94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3 年10月18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3 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77,93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7 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 月1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錫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4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秀水鄉 │馬興 │ │1152-15 │建│00 │01 │82.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4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03 │彰化縣秀水鄉彰│彰化縣秀水鄉馬│鋼筋混凝土造3 │1層:72.90;2層:72.90│ │全部 │ │ │ │ │馬街224-12號 │興段1152-15地 │層樓房 │;3層:72.90;合計:21│ │ │ │ │ │ │ │號 │ │8.7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