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台灣福音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下同)72年2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72年1 月7 日起至82年1 月6 日止,以擔保第三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甲○○積欠聲請人貨款共計664,476 元,雙方約定清償期為82年1 月6 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無結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8 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8 月21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相對人甲○○並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並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同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42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竹塘鄉 │永基 │ │688 │旱│00 │01 │20.00 │1/2 │ │ ├──┼───┼────┼────┼────┼────────┼─┼──┼──┼──────┼─────────┼──────┤ │002 │彰化縣│竹塘鄉 │永基 │ │689 │建│00 │00 │80.00 │1/2 │ │ ├──┼───┼────┼────┼────┼────────┼─┼──┼──┼──────┼─────────┼──────┤ │003 │彰化縣│竹塘鄉 │永基 │ │690 │田│00 │42 │50.00 │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