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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46號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允成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允成發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僑國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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