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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9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益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台中縣,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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