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陳新弘即金三王商行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679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6年1月24日 │131,707元 │96年1月31日 │96年1月31日 │TS0312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