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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7號

聲請人
宜盟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宜盟纖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宜盟纖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478308、CH478309、CH478310、CH478311、CH478312、CH478313、CH478314、CH478315)原本八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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