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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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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花壇郵局第九三號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房屋,因遲未給付租金,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並通知未於期限內給付即終止租約。惟相對人已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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