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青蛙王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花壇郵局第九三號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房屋,因遲未給付租金,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並通知未於期限內給付即終止租約。惟相對人已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