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高晉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六號、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0號裁判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 │合計114,979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64,7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