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翡翠王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二六號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二十三萬四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二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甲○○同意返還,而相對人翡翠王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及乙○○二人,聲請人並未對其等聲請執行假扣押,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民事裁定書、執行前部分撤回證明書等件為證,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二四號提存卷、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二六號、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五五三號聲請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