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共同送達
相對人
明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丙○○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甲○○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戊○○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乙○○所提存之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20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現金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並以如主文所示案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再聲請本院執行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裁定返還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為證,並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意旨所述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