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智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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