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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25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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