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傑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楊正榮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1635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81,434元,應徵裁判費56,341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55,34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