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僅繳納上訴費用4635元,尚有不足61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