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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告
夏卡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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