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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告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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