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貹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