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上訴利益760,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