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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上訴利益760,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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