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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軍泰塑膠有限公司
被告
2之1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巷2弄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⑴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2年8月29日、93年5月28日、93年8月9日、93年12月31日各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180萬元、60萬元、80萬元、150萬元,並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⑵詎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上揭債務,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迭次催索,但未獲置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吳建財陳稱:伊有擔任上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但沒有能力一次清償等語。

四、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餘額1,103,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一  │新台幣580,734元 │自96年3月30日 │自96年5月31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按年息8.01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 │
│    │                │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在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二  │新台幣25,487元  │自96年4月17日 │自96年5月18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按年息6.65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 │
│    │                │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在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三  │新台幣96,514元  │自96年4月10日 │自96年5月11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按年息6.65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 │
│    │                │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在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四  │新台幣400,574元 │自96年4月1日起│自96年5月2日起至清│
│    │                │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                │年息5.990%計算│個月內者,按前開利│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
│    │                │              │6個月以上部分,按 │
│    │                │              │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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