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軍泰塑膠有限公司
- 被告
- 2之1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巷2弄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⑴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2年8月29日、93年5月28日、93年8月9日、93年12月31日各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180萬元、60萬元、80萬元、150萬元,並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⑵詎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上揭債務,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迭次催索,但未獲置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吳建財陳稱:伊有擔任上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但沒有能力一次清償等語。
四、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餘額1,103,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一 │新台幣580,734元 │自96年3月30日 │自96年5月31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按年息8.01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 │ │ │ │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在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二 │新台幣25,487元 │自96年4月17日 │自96年5月18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按年息6.65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 │ │ │ │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在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三 │新台幣96,514元 │自96年4月10日 │自96年5月11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按年息6.65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 │ │ │ │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在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四 │新台幣400,574元 │自96年4月1日起│自96年5月2日起至清│ │ │ │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 │年息5.990%計算│個月內者,按前開利│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 │ │ │ │6個月以上部分,按 │ │ │ │ │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