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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4號

反訴原告
立雅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晶星行動實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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