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4號
- 反訴原告
- 立雅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融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晶星行動實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晶星行動實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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