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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街167號,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可稽,復依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另有住所在台中縣豐原市○○○路230號,是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合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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