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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鴻盛食品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員│95年11月13日 │10,718元 │VB0000000 │ ││ │有限公司黃鴻閣│林分行 │ │ │ │ │├──┼───────┼───────┼───────┼────────┼────────┼──┤│002 │劉英方 │臺中商業銀行員│95年12月24日 │23,170元 │YNA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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