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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
立捷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8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維勝特企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5月16日 │110,250元 │RI0000000 │ ││ │有限公司林有堂│行彰中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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