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578號
- 債權人
- 權一電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裕寶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裕寶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6年度促字第9780號受理在案之民事判決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