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578號

債權人
權一電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裕寶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裕寶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6年度促字第9780號受理在案之民事判決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