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75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林慶龍即春暉企業社 152 債 務 人 甲○○ 152 債 務 人 乙○○○ 15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