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樺笙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陳家堂」?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補正本票(票號:CH722409)清晰之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