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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威瑜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戊○○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戊○○、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戊○○、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戊○○、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因債務人乙○○○非為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之背書人,又債務人乙○○○、丁○○亦非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背書人,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就此部分負連帶給付之責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001 │95年5月15日 │1,200,000元 │95年5月16日 │AW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5年6月2日│1,000,000元 │95年6月2日│AW0000000 │└──┴─────────┴───────────┴───────────┴───────────┘┌────────────────────────────────────────────────┐│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1109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5年5月27日 │3,260,000元 │95年5月29日 │AW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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