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319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威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11319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5年4月7日│400,000元 │95年5月19日 │AW0000000 │││(聲請狀誤載為 ││││││ 95年5月9日)││││├──┼─────────┼───────────┼───────────┼───────────┤│002 │95年5月9日│900,000元 │95年5月19日 │AW0000000 │├──┼─────────┼───────────┼───────────┼───────────┤│003 │95年5月9日│3,400,000元 │95年5月19日 │AW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