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4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475號
- 債權人
- 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並附繕本3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475號
上列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並附繕本3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