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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728號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恆濃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130
法定代理人
甲○○○

            13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1172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5年12月25日│40,675元│95年12月25日│DCA0000000│├──┼─────────┼───────────┼───────────┼───────────┤│002 │96年1月25日 │40,665元│96年1月25日 │DC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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