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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842號

債權人
一億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一億清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辰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億清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辰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抑或

辜純湄?並請補債務人辰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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