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4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95號
- 債權人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富甯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 96年度促字第12495號│├──┬───────┬─────────┬───┬────────┬─────────┤│ 編 │ 本金金額 │ 利息起訖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 違約金起訖日 ││││││(按左列利率10%) │ (按左列利率20%) │├──┼───────┼─────────┼───┼────────┼─────────┤│││95年8月22日起 │9%││││││至96年2月17日止 ││││││├─────────┼───┼────────┼─────────┤│001 │4,309,860元 │95年2月18日起 │9%│96年3月19日起至 │││││至96年5月3日止││96年5月3日止││││├─────────┼───┼────────┼─────────┤│││95年5月4日起│4.36% │95年5月4日起│96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96年9月18日止 │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