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4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95號

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富甯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 96年度促字第12495號│├──┬───────┬─────────┬───┬────────┬─────────┤│ 編 │ 本金金額 │ 利息起訖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  違約金起訖日  ││││││(按左列利率10%) │ (按左列利率20%) │├──┼───────┼─────────┼───┼────────┼─────────┤│││95年8月22日起 │9%││││││至96年2月17日止  ││││││├─────────┼───┼────────┼─────────┤│001 │4,309,860元  │95年2月18日起 │9%│96年3月19日起至 │││││至96年5月3日止││96年5月3日止││││├─────────┼───┼────────┼─────────┤│││95年5月4日起│4.36% │95年5月4日起│96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96年9月18日止 │至清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