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156號
- 債權人
- 奕達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穎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13156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3月17日 │29,500元│96年3月19日 │TCA0000000│├──┼─────────┼───────────┼───────────┼───────────┤│002 │96年4月16日 │24,000元│96年4月16日 │T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