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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7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789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穎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3789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3月6日│98,950元│96年3月6日│SC0000000 │├──┼─────────┼───────────┼───────────┼───────────┤│002 │96年3月20日 │97,400元│96年3月20日 │SC0000000 │├──┼─────────┼───────────┼───────────┼───────────┤│003 │96年3月31日 │108,000元 │96年4月2日│AT0000000 │├──┼─────────┼───────────┼───────────┼───────────┤│004 │96年5月7日│307,900元 │96年5月7日│SC0000000 │├──┼─────────┼───────────┼───────────┼───────────┤│005 │96年5月13日 │235,200元 │96年5月14日 │SC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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